书本信息
作者:谢晶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59730
出版年月:2019年9月
开本:16开
内容简介
以涂尔干与莫斯为代表的法国社会学派为我们贡献了经典的社会理论著作。《社会分工论》《自杀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论礼物》等作品皆在社会学与人类学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较之于法国社会学派理论在社会学与人类研究中引起的广泛讨论,其哲学内核却鲜有问津。
本书采用社会哲学的视角,旨在证明法国社会学派具有坚实的哲学内核,并呈现这一内核渐渐完善自身的过程:从涂尔干到莫斯,一种总体主义的立场渐渐摆脱了有机主义与实体主义的束缚,并最终实现了向着结构本体论的转型。通过细究这一转型,本书不仅希望澄清“社会总体”这一复杂概念,而且也希望呈现法国社会学的批判维度:“总体”不仅是涂尔干与莫斯用来反驳个体主义方法论的理论工具,更是他们用来分析现代性并指出其弊病的策略。
作者简介
谢晶,现任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利徐学社研究员,巴黎高等社会科学研究学校合作研究员,曾留学巴黎高等师范学院和巴黎高等社会科学研究学校,师从VincentDescombes, ClaudeImbert, BrunoKarsenti等法国哲学家研究现当代社会哲学,曾担任法国高中毕业班哲学教师。主要研究领域有:现当代社会哲学,社会科学的哲学,结构人类学,法国20世纪哲学。译有《话语,图形》等。
目录
樊尚•德贡布序言(节选)
在人文社会科学倾向于以越来越专业和割裂的方式展开研究的今天,要承认某个社会学派——涂尔干的学派——同时也是一个哲学流派,这并不是一件不可言喻的事。本书作者所从事的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呈现出了被我们汇聚于同一个思想传统——法国社会学派这一传统——中的那些学者所共有的社会哲学,尤其是这一哲学的内在一致性,它在不同作品中所相继获得的阐述之间的逻辑关联。
由此,本书作者揭示出了在我看来20世纪法国哲学中最具创造力和前景的那个思潮的内在统一。
前言(节选)
本书的题目很可能令读者以为这是一部思想史著作,事实上它属于哲学研究,它自始至终围绕一个问题展开:何种“总体”概念能用来界定社会现实。如果说他以涂尔干和莫斯的思想为线索,这是因为“社会总体”概念不仅直接构成他们的理论核心,而且从前者到后者经历了一个发展乃至更新的过程。诚然,在“追溯某个特定概念之发展”的意义上,本书的内容可以说涉及思想史。但即使是这种狭义的的概念史研究也非本书的最终目的。与其说笔者希望厘清涂尔干与莫斯的思想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毋宁说笔者希望借此展开哲学论证。换言之,涂尔干与莫斯并不是本书的考察“对象,而是它的思考“土壤”。
习惯于传统意义上的思想史作品的读者因而有可能对本书的行文感到不适乃至失望——他们在其中并不能找到系统和历史性的介绍。笔者无意对主要作者的创作背景、思想发展和影响力等做系统的梳理,也无意对他们的作品作分门别类的综述。作为本书“土壤”的概念史所内含的是另一种顺序——“社会总体”概念从模糊到明晰,从矛盾到自洽的顺序。
如果说任何学术作品都必然对读者有所“选择”,那么笔者预设本书的读者较之“事实”(包括思想事实)的堆积所更感兴趣的是论证的推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对相关的“事实”(涂尔干、莫斯、杜蒙、列维-斯特劳斯等的作品和思想)已然有所掌握,也不意味着他们必须对社会哲学的问题已然有所涉足。本书的导论旨在向未接触过社会哲学的读者交代其问题意识。至于思想史方面,倘若拙作能激发读者对法国社会学和人类学传统的好奇,这方面的资料早已汗牛充栋,大部分原著也已被译为汉语。
出于同样的原因,本书并不作“原著”和“二手材料”的区分——这是它或许会引起读者不适的又一个原因。更确切地说,笔者所关注的都是“一手材料”。严格意义上的“二手材料”,亦即处于社会哲学与法国社会人类学传统之外,仅仅对之进行“客观”解释和评析,或是立足于其它思想传统而对之进行引介、评论乃至批判的作品,皆不在笔者的考察范围内。杜蒙、列维-施特劳斯、德贡布、卡尔桑蒂的名字之所以反复出现于本书中,仍然是出于“概念史”的考虑。他们对于涂尔干学派的评述皆是为了发展总体主义社会哲学,此为笔者的考虑之一。而他们自己的社会哲学又反过来澄清涂尔干学派的社会哲学,此为笔者的考虑之二。例如,杜蒙对于两种“个体”概念的区分所澄清的是涂尔干所开创的关于“个体”的社会学视野;德贡布对于“集体个体”的批判所澄清的则是有机——实体总体主义的不足。正如德贡布在为本书所作的序言中所称,“从涂尔干到我们”存在着继承关系。笔者希望通过在这些作者(德贡布所称的“我们”)与涂尔干及莫斯之间建立“内部对话”而探究何为“社会总体”。这种“内部对话”有时会涉及看似没有任何交集的作者(例如本书第三部分所论及的梅洛-庞蒂的“形式哲学”),这实为概念史上常见的现象。
再一次,如实地反映涂尔干和莫斯的思想,或如实地反映其影响,皆非本书的目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笔者允许自己对之作不如实的反映)。笔者的意图与其说是用杜蒙、列维-斯特劳斯、德贡布、卡尔桑蒂等来注涂尔干和莫斯,毋宁说是用他们所注的涂尔干和莫斯来注一个当代的话题:总体主义社会哲学是否可取。读者很快就会发现,笔者希望为之作出辩护。所有对涂尔干和莫斯理论的分析,所有对“内部对话”的重构,这些看似属于思想史的工作都并非“就事论事”,而是旨在获得一种值得被辩护的社会总体概念。
结论(节选)
一、从涂尔干学派到结构主义:莫斯的结构主义思想是对涂尔干总体主义的完成。列维-施特劳斯的“正史”构成双重误导。
二、关于个体的社会学:社会总体主义的核心内容是对于“个体”的社会学定义。决定我们采取总体主义或个体主义立场的并不是我们考察的社会存在类型或层面,而是我们对于社会存在所采取的考察方式。
三、社会哲学与现代性批判:从涂尔干学派自始至终对“个体”问题所抱有的特殊关怀可以看出,其立足点并非某种中立的科学立场(尽管其社会科学及社会人类学规划很容易令人持此观点),而是对于特定意义上或者说作为特定社会历史现实的“现代”社会的反思。对于“总体”概念本身的不断建构和改造,同时也是这一反思从温和趋向激进的过程。
四、涂尔干学派和我们:如果我们认定我们也处于现代化进程中(这种认定本身已经是述行式),那么我们在如下意义上需要社会学:我们需要通过社会史追溯和彻底比较的方式,将一种意义关系总体特殊化和问题化为“我们”。将任何社会“理论”中的范畴或论断直接运用于我们的做法都不是纯粹的分析,而已经是对于社会现实的盲目建构——将他者的实践“据为己有”,将他们的“我们”变成我们的“我们”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