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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 邹诗鹏: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及其理论效应——自由主义批判视域下的重理与检视

时间:2020-10-18

【摘要】:晚近以来西方学界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自由主义定位,使得我们有理由重理和检视马克思有关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的理论效应。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展开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主义的双重批判,进而确定了唯物史观及其社会政治理论的起点。对市民社会及其有限性的历史批判,使得无产阶级被抽象和规定为世界历史主体,而市民社会的质料方面,则被规定为历史生产的首要的和决定性的方面,由此建构起唯物史观。但是,自由主义视域下的黑格尔国家法哲学解读,则完全无视这一历史视界。马克思对国家主义的批判集中于揭露王权及其基督教国家的封建主义本质,并导向人民民主,由市民社会或资产阶级社会意义上的政治解放以及政治革命,转向社会解放与社会革命,由此,马克思的社会政治理论同无政府主义及其民粹主义区分开来。但是,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自由主义定位,依然只是将马克思的社会政治理论看成左翼激进主义,从而也不可能真正理解现代社会主义传统。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市民社会批判自由主义社会解放

【中图分类号】B0-0

晚近年来,域外相关研究倾向于将黑格尔的国家法哲学置于自由主义传统进行解读。这样的定位及其解读,对于把握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们知道,在马克思那里,黑格尔的国家法哲学,乃是作为主本批判即德国的王权政治及其德国现实的批判(也表现为对德国的国家哲学与法哲学之批判)的副本。在马克思看来,正如低于批判水准的德国有其不可能改变的落后性质,作为落后德国的理论解释与论证的黑格尔国家法哲学,也不可能够得上作为英法先进国家政治理念的自由主义之。因而,如将黑格尔的国家法哲学悉数作出自由主义的定位与解读,也就抽掉了马克思有关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的根基。不过,在本文看来,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现代自由主义解读,恰恰凸显了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理论史效应,而这一理论史效应本身又是此前有关研究中挖掘得很不够的。

概略地说来,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保守主义定位及其展开的国家主义批判与市民社会批判,决定性地确定了马克思主义社会政治思想以及整个唯物史观的理论起点。一方面,通过对黑格尔伦理国家的批判及其由此形成的资产阶级政治国家的批判,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确定为资产阶级社会。资产阶级乃是同人民大众分离的特殊的和有限的阶级,作为资产阶级的对抗性的和替代性的阶级,则被抽象为世界历史之真正主体(即无产阶级)。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对剥离掉资产阶级特殊性的市民社会作了一种质料性的还原,使之成为历史生产的第一个、也是决定性的因素或方面,由此成功地解释了历史的生成及其演进,建构起唯物史观。通过在激进民主主义之逗留及其对无政府主义的自觉批判,马克思实现了从政治解放及其政治革命到社会解放及其社会革命的转变,并进一步走向人类社会的积极筹划与建构。基于唯物史观对世界历史时代的领会与把握,有理由将黑格尔的国家法哲学确定为欧洲中心主义之典型,将其扬弃于马克思的人类社会概念中,从马克思的人类社会概念中,开出国家社会化的构想及其资源。本文既有益于抗御民粹主义及其无政府主义的侵蚀,也有益于建构并解释一种既超越西式国家建构样式、又能积极地实现世界历史性转变的东方现代社会形式。

一、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自由主义解读与马克思国家法哲学批判的再度课题化


二、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中的市民社会批判与政治批判

三、从市民社会批判到作为唯物史观核心概念的“市民社会”

四、对无政府主义的批判与社会解放思想的形成

《哲学研究》,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