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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 邓安庆:论康德的两个伦理学概念

时间:2020-11-01


【摘要】:康德哲学有两个伦理学概念,第一个同“物理学”(探究自然的因果性”)相区别,把自由的因果性自由法则”(Freiheitsgesetze)置于思想的中心,第二个同法权学”(源自罗马法的ius)相区别,不为行动立法(那是ius的事),而只为行动的准则立法,因而是德性论的伦理学(ethica)。后人往往遗忘康德第一个伦理学概念,而仅仅依据与法权学相对的第二个伦理学概念言说康德,因而产生了许多误解。本文指出,这个误解源于黑格尔,已经延续了二百多年,但黑格尔对康德的指控自相矛盾,无视康德文本。许多英美的现代阐释者延续这一误解,试图把法权论从康德伦理学中分离出去,本文对这些观念进行了批驳,阐释了这两个伦理学概念如何是统一的、一致的,必须把康德伦理学作为一个体系、一个整体,才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作为自由法则的伦理学 作为德性论的伦理学 合法性 道德性

【中图分类号】:B82-0

康德哲学中有两个伦理学概念,只要读过康德《伦理形而上学探本》(1785)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通常翻译为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原理/探本”)和《伦理形而上学》(1797)(Meta-physikderSitten,通常翻译为道德形而上学”)这两本书的人,对此都应该注意到了。但是,实际上却并没有多少人真正清楚地认识到,康德这两个伦理学概念的区别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张力和因此所引起的问题之所在。本文着力于区分这两个伦理学概念,并试图从概念史上阐明,康德的第一个伦理学概念,通过同物理学相区别,把自由的因果律自由法则”(Freiheitsgesetze)置于伦理学思想的中心,但又因其缘起于斯多亚学派而奠定了其义务论的本色,于是,自由的伦理如何同义务之必然的强制性和无条件的命令性这一矛盾相融,这一课题的解决就使得康德把近代作为道德科学的伦理学推进到了一个新的现代典范阶段(1);康德第二个伦理学概念,是更为精准化的伦理学学科概念,通过这个概念,康德把作为规范性科学的伦理学与同样是规范性科学的法权学区分开来,从而阐明了区别于亚里士多德古典德性论的现代德性论伦理体系。这一伦理学概念导致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德性论真的像现代英美的德性论学者规定的那样,必然与义务论对立吗?康德义务论的德性论,就不能被视为德性论伦理学吗?这是当代德性论伦理学出现之后迫切需要我们做出阐释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2);就康德伦理学的内部理解而言,这两个伦理学概念也不是完全相融的,完全按照后一个伦理学概念理解康德,就会导致广为接受的黑格尔对康德的批评:完全局限于道德的观点,致使伦理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如果按照第一个伦理学概念理解康德,那么,法权论作为外在自由之实现的伦理法则,必将成为其伦理学的一部分,同时实践的人类学这一伦理学的经验部分,也不得排除在康德伦理学之外,那么,康德伦理形而上学”(纯粹道德哲学)法权论”“德性论实践的人类学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必须在一个实践哲学体系中获得理解,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康德伦理学及其意义(3)

《伦理学研究》,2019年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