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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a第四场回顾 | 普遍伦理何以可能?——阿佩尔的思想尝试

时间:2021-05-12

讲座简介

我们身处一个两难的时代,阿佩尔曾说:“一方面,对某种普遍伦理学的需要,也即对某种能约束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学的需要,从来没有像现在那么迫切。另一方面,为普遍伦理学奠定合理性基础这一哲学任务,似乎也从未像我们这个时代那样困难重重”。20世纪是伦理相对主义盛行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在这样的困境中,阿佩尔开始了构建普遍伦理的思想尝试,基于其先验语用学的思想,确立了人类交往的一系列基本道德原则,为我们举起了思想和时代的火炬。

主讲人介绍

罗亚玲,1975年5月生。2008年毕业于柏林自由大学,获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任职于复旦大学哲学学院。现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对话伦理学、责任伦理学、康德道德哲学等。主要开设课程:伦理学基础、伦理学原著选读、当代西方伦理学流派等。

01.伦理(道德)相对主义盛行的时代

1、伦理相对主义的基本主张

罗老师将伦理相对主义的基本主张概括为:伦理习俗和道德观念的形成受人的情感、所处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是相对和多元的,不存在普遍有效的道德,不同的伦理道德之间不存在高低好坏之别。

2、伦理相对主义思想的起源和发展

在古希腊时代伦理相对主义便已经开始了萌芽。普罗泰戈拉的思想“人是万物的尺度”很容易引出伦理相对主义,基于对人的主观性的理解,我们发现人所建构出来的道德伦理很容易被打上主观性和相对性的烙印。希罗多德的历史著作记载了希腊人和印度人习俗的巨大差异,实证的研究很容易让我们发现,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伦理往往具有差异。

希腊化时期,伦理相对主义的显现更加明显。皮浪的怀疑论思想,基于对不同伦理习俗的观察,得出结论:不同的伦理习俗之间没有对错的绝对性判断。

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哈奇森和休谟等人,从人的同情心角度理解人的道德,而不同人对事件的情感反应是不同的,这必然导出伦理相对主义。各类社会科学在不同文化中的研究,也不断强化着伦理相对主义。后来还发展出伦理相对主义的不同的形态:主观主义、文化相对主义、阶级相对主义等。

3、20世纪是伦理相对主义盛行的时期

伦理相对主义在20世纪的盛行与这一时期哲学的发展是分不开的。20世纪上半叶,逻辑实证主义兴起,其基本主张是:只有经验命题有真假可言,其他美学、伦理学、形而上学等其他学科的思想没有真假可言。逻辑实证主义对伦理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否定了伦理判断的有效性,极端者甚至认为伦理命题毫无意义。规范伦理学的探索在20世纪上半叶几乎中断,仅剩的元伦理讨论也充斥着相对主义的立场。

20世纪下半叶,规范伦理复兴,重新讨论规范伦理的问题,尝试解决伦理学在实践层面失效的问题,但关于规范伦理的讨论大都必须应对伦理相对主义的挑战。

阿佩尔认为:伦理相对主义的盛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分析哲学和存在主义构成的互补体系。分析哲学导致了科学主义的立场,正面地否定伦理规范的普遍有效性;存在主义专注对主体性问题的讨论,以行动表明伦理规范是相对的。20世纪的两个主要流派以一种互补的方式否定了普遍伦理,也就不难理解伦理相对主义的盛行了。

4、伦理相对主义的合理性和问题

伦理相对主义的合理性可以从很多事实例子中得到说明。我们主要关注伦理相对主义所蕴含的问题。

伦理相对主义的思想中包含了两个方面: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事实判断可以分为特殊事实判断和普遍事实判断,这里的问题是:存在伦理习俗相对的例子是否说明不存在普遍的伦理规范。由伦理习俗不同的事实判断又是否能够导出不同伦理之间没有高下之分的价值判断,伦理相对主义也没有说明。

有些不同习俗和规范实际是同一原则的不同应用。例如希腊人和印度人对待死去父亲的方式虽然不同,但都是出于对父辈的敬重。

相对伦理习俗的存在并不排斥普遍道德的存在。例如,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西方的“黄金律”实际上是同义语。或许在不同的文化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交叉重叠的部分。

对当下的我们更重要的是,即便事实上不存在普遍的道德但并不意味着不应该有普遍的伦理道德。第一,伦理习俗革故鼎新是必要的,不预设普遍有效的伦理,伦理习俗的革故鼎新便无法想象;第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伦理相对主义否定了道德问题上跨文化沟通的可能性,在很多情况下,不同的习俗不可避免遭遇冲突,必须要找到共同的出路。第三,人类正在面对诸如环境保护等全球性问题,所有的人都要承担责任,建构普遍伦理成为我们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伦理相对主义内部也有不自洽:对不同文化的宽容原则似乎是一条普遍的道德法则。


2.阿佩尔建构普遍伦理的尝试

1、阿佩尔简介

阿佩尔(1922-2017),曾就读于波恩大学,在法兰克福大学工作,与哈贝马斯有很深的渊源,两人在波恩大学曾是同学关系,是对话伦理学的共同创始人,但阿佩尔站在先验角度。先验语用学和对话伦理学是阿佩尔的主要理论成果,著作中译本主要是《哲学的改造》一书(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建构普遍伦理的迫切性和困难

“高科技造成的全球一体化文明向人类提出了道德上的挑战,使所有民族、种族和文化面临共同的伦理学难题,不管它们各自的特定群体、因文化而异的道德传统如何不同。”阿佩尔以核战争、污染和罗马俱乐部的例子,进一步阐明,现代的许多问题已经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

阿佩尔指出了普遍伦理的概念。普遍伦理学是约束整个人类的伦理学,是这个有限地球上的人类的一门宏观(在涉及到全人类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上)伦理学。阿佩尔强调普遍伦理式宏观伦理一方面是要区别于康德伦理学,认为后者是意念伦理学,在一定程度上是不顾后果的,另一方面是要区别于关心“好的生活”的微观伦理学,两者在问题域上不存在矛盾。

普遍伦理的构建面临很大困难:“无论是谁思考现代全球性工业社会中科学与伦理学之间的联系,我想都会遭遇到一种似是而非的困境。因为,一方面,对某种伦理学的需要,也即对某种能约束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学的需要,从来没有像现在——我们这个时代乃是以科学所获致的技术成果所造就的全球一体化文明为其特征的——那么迫切。另一方面,为普遍伦理学奠基合理性基础这一哲学任务,似乎也从未像我们这个时代那样困难重重。原因不外乎,我们这个时代,主体间有效的观念也是由科学(也即由关于规范上中立的或无价值倾向的客观性的科学主义观念)不审而决的。”

3、阿佩尔建构作为普遍伦理的“交往伦理学”的思路

阿佩尔首先展开了对科学主义和分析哲学之前提的分析:

(1)休谟区分——认定从事实不能推论价值;

(2)认为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探究的是事实,进而认为规范伦理不可能做科学论证;

(3)认为只有科学才为我们提供客观知识,客观性即主体间有效性。

随后,阿佩尔针对后两个前提提出了两个破除哲学之间的策略:

策略一:追问休谟区分与我们问题的相关性,即承认休谟区分,但是质疑经验科学是否在道德上中立,该策略旨在破除第二个前提。例如我们的历史叙事总是有价值取向的,元伦理学也并不是绝对中立的。

策略二:表明“科学的‘客观性’观念本身并不能成为反对一门主体间有效的伦理学之可能性的根本性依据”,科学本身的客观性需要把道德规范的主体间有效性预设为前提。

策略二蕴含了阿佩尔的真理观的转变。传统的认识中,科学的真假判断包含了符合论的真理观,符合论的真理观主张真理是知识与对象的符合,在认知主体和认知对象之间的关系中把握真理。阿佩尔转向共识论的真理观,真理的标准是一个主张是否能够取得大家的认同,是从主体间的维度来考虑的。

因此,科学本身的客观性需要把道德规范的主体间有效性预设为前提。而作为真理的共识是在种种前提下才能达成的,例如语言可理解性、真诚、平等交流等等。只有平等的交往、沟通和对话之后达成的共识才是能够作为真理标准的共识。

在讨论了科学共同体的交往前提之后,阿佩尔进一步提出,人类交往共同体也需要同样的前提。阿佩尔提出了“交往共同体的先天性”的概念,并强调“交往共同体的先天性”的发现是通过先验语用学的自我反思实现的,以论证一门可以作为普遍伦理学的交往伦理学。

罗老师对这一系列论述进一步展开为:

(1)交往共同体的先天性

要义:任何以语言为媒介的人类活动“总是已经”预设了一个“能够进行主题间沟通并达成共识”的论辩共同体或交往共同体。

论述步骤:首先表明任何科学都要预设一个无限的(或理想的)论辩共同体;进而表明任何以语言为媒介的人类活动(不止科学活动)都预设了一个无限的理想的交往共同体。

(2)先验语用学的自我反思

先验自我反思:康德的先验自我反思追问知识和道德的排除了经验的可能性条件并返回到自己身上。阿佩尔借助语用学的基本洞见,强调主体不是孤立的、抽象的主体,而是在共同体的成员,是对话者,认为先验反思最终应指向对理想交往共同体之可能性条件的反思。这些条件中包含有一个规范性的内容的条件:在理想交往共同体中,沟通者的态度要真诚,对话者之间要平等。

(3)“交往伦理学”的终极奠基

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前提条件被先验语用学的自我反思规定为是不可否定的,否则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沟通。缺乏了理想交往共同体之可能性的条件的沟通很容易设想是陷入“施为的自相矛盾”的,这样的沟通也必然是没有意义的。


3. 阿佩尔交往伦理学(对话伦理学)的基本主张——平等权利和团结责任

阿佩基于对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可能性条件的反思,首先确立了平等权利和参与对话建立共识的基本道德义务。

但是在现实中,往往不存在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因此不能仅仅从理想出发提出要求而应该进行策略性的调整,但是阿佩尔认为仍必须坚持两条策略性原则:生存原则和解放原则:“首先,在人的全部的所作所为中,重要的是保证作为现实交往共同体的人类的生存;其次,更要紧的是在交往共同体中实现理想交往共同体。”

罗老师进一步提到了众所周知的对话原则:“一个规范的有效性在于该规范的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实践对话的参与者能够就其达成共识”。罗老师指出,这是哈贝马斯对阿佩尔对话伦理学基本主张的概括,区别于哈贝马斯本人的普遍化原则,因为阿佩尔的对话原则既是程序性的,又是实质性的,他的原则同时意味着人是有参与对话的意义的,而哈贝马斯的原则却无法论证出这一点。

阿佩尔提出的理论中还存在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的区分。通过先验语用学的自我反思确立的、可以得到终极奠基的原则是基本规范,这些基本规范是不可以被否定的;通过目标为解决问题的对话程序所确立的是具体的规范,这些具体的规范虽然在现实中是有用的,但原则上是可错的。

文案丨曹大可

摄影丨实践部